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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在荥阳市中医院打扫卫生时,将被害人吕xx放在病床枕头下面的黑色长方形折叠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装有现金22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退赃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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