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
被告茅xx。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茅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444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茅xx赔偿原告黄xx汽车维修费4440元(已给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