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毛大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杨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大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曹蕊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