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
被告姜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2005年年底、2006年初,被告因急用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均立有借条。2006年6月和8月被告就总额1万元重复立过两次借条,约定2006年9月30日还款,届期,被告仅兑现了4000元。2008年7月被告就余款6000元立下欠条,约定还款日在被告还清楼琦的债权后分四期,每月还款1500元至还清止。2009年6月,被告还清了欠楼琦的款项,但至今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余款分文未还且杳无音讯。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于2006年6月、2006年8月30日和2008年7月3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三张,证明原、被告间借贷之;2、被告2007年10月4日出具给楼琦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楼琦和被告间借贷之实,并称被告每次还款,楼琦均出具收条给被告。原告愿意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2006年左右,被告姜某因需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万元,立有借条,约定2006年9月30日还清,届期,被告还款4000元。2008年7月3日,被告重新立下欠条,载明“本人姜某前期所写欠条作废,目前只欠夏某人民币陆仟元整。分四期归还,每期壹仟伍佰元整,时间接在欠楼琦款还清后开始执行。借款人:姜某2008.7.3立据”。2009年被告还清了楼琦的借款。至今,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余款6000元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姜某归还借款余款6000元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