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住(略)。
被某包某某,女,住(略)。
被某张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住(略)。
被某姚某某,男,住(略)。
被某姚某某,女,住(略)。
被某姚某某,女,住(略)。
原告姚某诉被某包某、张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某包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1990年,原、被某等人申请建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上述房屋登记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现原、被某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X号、X号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和继承。
被某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90年,由原告、被某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及姚某某、姚某某等人申请建造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楼梯在房屋中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人为上述六人。姚某某(2004年7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与张某某夫妻共生育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三人;姚某某(2008年7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与包某某夫妻生育了原告和被某姚某某。
审理中,原、被某只要求对本案中的二层楼房进行析产,双方就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底楼(指全部)归原告所有,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二楼南面一间归被某包某某所有及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二楼北面一间归被某姚某某所有合意一致,但被某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某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某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101丘(76)地块上的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底楼全部归原告姚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二楼南面一间归被某包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二楼北面一间归被某姚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0.5元,由原告负担810.5元,被某包某某、姚某某各负担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