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
被告韩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4日12时40分,在本市X路、清峪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与原告乘坐的案外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1120元;
二、被告韩某应于2010年9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物损费人民币7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