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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平煤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建筑工地其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将同宿舍赵X辉的银行卡盗走,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到汝州市工商银行丹阳分理处分两次取出现金1000元。后将该银行卡放回原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辉的陈某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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