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x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X室。
原告邵x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邵x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龚x荣(系被告姨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被告妻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邵x林、邵x生、被告邵x平按份共有,原告邵x林、邵x生、被告邵x平各取得该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原告邵x林、邵x生承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动迁前,该房屋由被告邵x平居住使用;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