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开创卡尔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配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刘某某,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宝灵邮电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X村。
被告陆某某(此处隐去个人身份信息)。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俊华,陈学锋,江苏无锡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开创卡尔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宝灵邮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宝灵厂)、陆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创公司诉称,其系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行业中具有顶尖技术的独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了喂料机球形料斗,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并进行销售。第一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其出资人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3、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篇幅不小于15cm×15c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宝灵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喂料机球形料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1);
二、如宝灵厂未经开创公司许可再次使用上述专利,则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x元;
三、宝灵厂、陆某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x元;
四、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宝灵厂、陆某某承担,该款由宝灵厂、陆某某一并支付给开创公司;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某
代理审判员李骏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