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院(公交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法规,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