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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院(公交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法规,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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