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无效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