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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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耿某甲、耿某乙(二人均已被判刑)三人携带钳子、斧头、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到石龙区X村一康复诊所前,将诊所的门撬开,三人一同进入诊所内。耿某甲进入里间威胁两个看门的女孩李XX、李XX,并用钳子将诊所内桌子撬开实施抢劫,耿某乙与被告人马某某在外屋把桌子锁撬开实施抢劫。三人共抢得现金2千余元和“头孢拉定胶囊”药品一箱,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700余元。被抢药品经鉴定价值14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案发当晚,他没有携带钳子、斧头、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而是用一个20多公分长的钢筋棍撬开了诊所门外挂的锁,但诊所的门没有被推开,屋里肯定有人。因此他便离开,并没有入室实施抢劫,也没有在外放风,后来耿某乙、耿某甲分给他700元钱。而且被害人也说实施抢劫的是两个人。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耿某甲、耿某乙(二人均已被判刑)三人携带钳子、斧头、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到石龙区X村一康复诊所前,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诊所的门锁撬开,由于门未被推开,耿某甲、耿某乙二人便将门跺开,三人一同进入诊所内。耿某甲进入里间威胁两个看门的女孩李XX、李XX,并将桌子撬开实施抢劫,耿某乙与被告人马某某在外屋把桌子锁撬开实施抢劫。三人共抢得现金2370元和“头孢拉定胶囊”药品一箱(部分药品被追回),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790元。被抢药品经鉴定价值1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8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0年5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由石龙区公安局民警押回,于5月4日收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曾供述:有四、五年了,当时是冬季,我和耿某乙、耿某甲到石龙区X村一诊所,我用一个20多公分长的钢筋把诊所门锁撬开,我就到外面放风,至于他俩在屋里干的啥,我就不知道了,等他俩出来的时候,耿某甲抱住一箱药,我们就回高庄了。在高庄渣山上,他们分给了我700多元钱。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李XX在石龙区X村康复诊所里屋睡觉,这时听到门外有响动,接着就听见门被跺开,有两个人进到屋内,用手电照我们,这时李XX喊,不知道喊啥,就听见那个高个子的人说:“再喊,我弄死你!”那人用手掐住李XX的脖子,我俩就没敢动。那人就叫我拉灯,谁知我一拉,灯亮了,那人说赶紧把灯拉灭,不拉灭就弄死我,我就赶紧把灯拉灭,然后那瘦高个的人拿钳子把抽屉剪开,将抽屉里的钱拿走了。

3、被害人李XX陈述: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李XX在石龙区X村康复诊所屋里睡,这时听到门外有响动,接着就有人将门弄开进到屋内,我以为是我爷李XX,就喊了两声“爷”,那人用手电照我的眼并说脸朝里不让看他们。有个低个子的人从里屋出去到外屋,那个瘦高个子的人问我俩钱放哪儿了。那人手里拿着刀。我听见他弄抽屉,但没看见他拿抽屉里的东西。

4、被害人李XX陈述: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我侄女李XX和孙女李XX到我住处敲门哭着喊门说卫生所被两个男的持刀把钱抢走了,我知道后就报案了。被抢走的还有一箱“头孢拉定胶囊”。

5、证人耿某甲证言:2005年12月2日凌晨零时多,我和马某某在高庄丁字路口碰见耿某乙。我们三人来到高庄矿后面一个小煤矿上一间屋子,我从屋里拿了一把钳子,马某某从门后拿了一把斧头,耿某乙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钳子。出来后,耿某乙说去山高村学校旁一个诊所看看。我们三人到那诊所门前,马某某就上前将锁弄开,但门是上着的,我和耿某乙便将门跺开,我们三人一同进入诊所内。我和耿某乙进入里间发现床上睡着两个女孩,耿某乙说动了弄死你。后耿某乙就出去了,他和马某某在外屋干什么,我不清楚。后来马某某又进里屋,不叫她们动,也不让吱声。我俩把抽屉的锁弄开,看见全是五元整叠钱。我们准备走的时候,看到里屋门口放有一个纸箱,里面都是药,耿某乙把一箱药拿出来给马某某,让他背着,我们一块走了。我们三人在高庄矿渣山数钱,第一次三人各分500元,第二次每人170元,第三次每人120元。耿某乙拿了十盒药,剩下的药我和马某某带走烧了。

6、证人耿某乙证言:2005年12月2日凌晨零时多,我在高庄丁字路口碰见耿某甲和马某某。我们三人来到高庄矿后面一个小煤矿上一间屋子,耿某甲从屋里拿了一把钳子,马某某从门后拿了一把斧头,我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钳子。出来后,我们三人转到石龙区X村一个诊所附近,我说去看看,马某某就上前将锁弄开,但门是上着的,我和耿某甲便将门跺开,我们三人一同进入诊所内。我和耿某甲进入里间发现床上睡着两个女孩,后我就出来,和马某某在外屋用钳子把办公桌的锁撬开,里面都是硬币,我就把硬币全部装进我身上的口袋,这时看到耿某甲手里拿着一叠五元纸币从里间出来。我们准备走的时候,看到里屋门口放有一个纸箱,里面都是药,我把一箱药拿出来给马某某,让他背着,我们一块走了。我们三人在高庄矿渣山数钱,第一次三人各分500元,第二次每人170元,第三次每人120元。我拿了十盒药,剩下的药耿某甲和马某某带走了。

7、证人耿XX证言,证实耿某乙在案发当晚12点左右外出,回来后将赃款放在她的手提包内。

8、被告人马某某照片及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高庄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自出生后未申报户口的情况。

9、王XX举报材料,证实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的马某强系化名,在河南省曾实施有犯罪行为。

10、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实被抢诊所的现场情况。

11、被害人李XX辨认笔录,证实指认罪犯耿某乙的情况。

12、石龙区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尖嘴钳、水果刀的提取情况。

13、石龙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赃款及药品被追回的情况。

14、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平龙)价事鉴字【2005】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药品价值1400元。

15、石龙区公安局高庄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所在的观音寺乡和瓦屋乡行政建制曾合并过,现在两乡又重新分开。

16、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2009)互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室抢走被害人现金及药品一箱,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没有入室抢劫,也没有为同伙放风,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延辉

代理审判员赵晚晴

代理审判员李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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