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舒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谭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被告马头桥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医院院长)
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诉被告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