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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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16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现住(略)建设路X号。系受害人李某庚之父。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现住(略)建设路X号。系受害人李某庚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平街X号。系被告刘某乙之父。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现住(略)。

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现住(略)。系被告刘某丁之父。

被告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系被告刘某丁之母。

被告李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春风社区X路技术监督局旁。系被告李某庚(金石镇)之母。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春风社区X路技术监督局旁。系被告李某庚(金石镇)之继父。

被告易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易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系被告易某辛之父。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易某辛之母。

被告何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现住(略)。系被告何某癸之父。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何某癸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系被告王某某之父。

被告李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王某某之母。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蒋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蒋某撤回对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蒋某共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刘某乙宜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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