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银河,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邵阳市X路市X号。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4月1日下午5时许,原告驾驶湘x两轮摩托车由邵阳回洞口。途径隆回周旺铺镇X村路段时,被告了驾驶湘x大货车违章掉头,撞上了原告,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隆公交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了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原告被送隆回县中医院抢救,诊断为左锁骨外端粉碎性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原告在此住院治疗29天,并于2011年4月6日行切开复为内固定术。在此期间,原告经公安交警部门得知肇事大货车于2011年2月28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两被告拖延推诿。现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没有着落;同时原告的左肩锁部留下长达13厘米的瘢痕关肩锁并节活动受限,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故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等各项损失合计x.2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计算项目过高,但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至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邵阳敏州西路支行,账号:(略),收款人: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由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款项转付给原告张某。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992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4920元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