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发军,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
原告熊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以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借款30万元未偿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偿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查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