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龙泰电讯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申请人宁波龙泰电讯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市宛城区兴冬五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市卧龙区全家福健身器材经营处,申请人持收款人及“南阳市卧龙区汇丰机电工具商行”的证明,证明该汇票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08年6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龙泰电讯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