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陈某,X年X月X日生次女陈某,X年X月X日生三女陈某。后被告经常打原告,2000年被告因原告提出离婚,又将原告往死里打,后原告离家外出,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200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没有办成,2007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长子陈某,X年X月X日生次女陈某,X年X月X日生三女陈某。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骂架。2007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禹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2000元,此款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陆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