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省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总经理。
宋某申请执行陕西省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15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