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华某某与何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8-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汉中民终字第197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某,女,生于1934年5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张某,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46年9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7)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华某某和被上诉人何某某两家房屋东西相邻,双方曾因相邻、修建问题互有纠纷,并经协商达成协议。但之后,双方又因房屋修建的土地权属再次发生纠纷;为此,被上诉人何某某以相邻损害防免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华某某立即拆除修建在西南檐墙上空的墙体,拆除修建在其宅基地上的旧墙头,并修复受损的西山墙。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何某某受损的西山墙基础,由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何某某承担。上诉人华某某不得阻碍、干涉。

二、双方应对西山墙维持现状。就西山墙权属问题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本案不涉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合计600元,由原审原告何某某承担300元。由原审被告华某某承担300元。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华某某承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华某某持据来院领取。

上术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代理审判员甘新田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胡新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