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某,女,生于1934年5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张某,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46年9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7)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华某某和被上诉人何某某两家房屋东西相邻,双方曾因相邻、修建问题互有纠纷,并经协商达成协议。但之后,双方又因房屋修建的土地权属再次发生纠纷;为此,被上诉人何某某以相邻损害防免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华某某立即拆除修建在西南檐墙上空的墙体,拆除修建在其宅基地上的旧墙头,并修复受损的西山墙。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何某某受损的西山墙基础,由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何某某承担。上诉人华某某不得阻碍、干涉。
二、双方应对西山墙维持现状。就西山墙权属问题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本案不涉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合计600元,由原审原告何某某承担300元。由原审被告华某某承担300元。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华某某承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华某某持据来院领取。
上术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代理审判员甘新田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胡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