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广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又名汤某尧,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四川省武胜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学生,家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区看守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与“里海心情饰品网”网站负责人胡浩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有藏獒出售,要求在其网站上设置“藏獒专区”,并提供给胡浩一系列藏獒图片、介绍、价格等信息,并承诺每一次交易成功后付给胡浩货款的10%作为广告费用。2007年3月,胡浩在其网上为被告人汤某某设置“藏獒专区”。3月5日和22日,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看到“藏獒专区”信息后,与被告人汤某某取得联系,在谈妥价格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汇入现金至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的银行帐号上共计1700元,被害人郭某某汇入现金5500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断绝了联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口摘抄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表示认罪悔改,请求从轻处理。
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网页信息、银行对账单、户口摘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追退被告人汤某某非法所得赃款7200元,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忠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