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与黄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成民终字第3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永臣,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6)金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变更条款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5年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的房屋租金x元及2006年7月、8月的租金2312元;上诉人收取的认购金不予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甲与陈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陈某某应退还黄某甲认购金x元,扣除黄某甲应支付陈某某的租金2312元后,陈某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退还黄某甲认购金x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29元,其他诉讼费1265元,共计3794元,由黄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减半收取712.5元,由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

代理审判员周文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