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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男,汉族,住本市××区。

委托代理人裴××,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女,汉族,住本市××区。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告朱××和被继承人朱××名下的本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中,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仍归被告朱××所有,另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由原告朱××继承所有,被告朱××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朱××办理上址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朱××与被告朱××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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