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男,汉族,住本市××区。
委托代理人裴××,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女,汉族,住本市××区。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告朱××和被继承人朱××名下的本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中,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仍归被告朱××所有,另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由原告朱××继承所有,被告朱××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朱××办理上址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朱××与被告朱××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