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沈x。
委托代理人左x。
委托代理人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x公司与被告沈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x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