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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诉沈x其他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沈x。

委托代理人左x。

委托代理人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x公司与被告沈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x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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