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言某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上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并就调解事项作出决定,提起申诉,送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言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调解、和解等。
案外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系被上诉人言某某与周某胜之子,上诉人周某某之孙。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株房私字No.x号房屋其中12间为上诉人所有。
石峰区法院一审查明:10月25日,原告周某某与株洲市郊区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购买房屋契约”,约定由原告周某某以x元的价格购买株洲市郊区X镇X村知青点房屋。“契约”签订后,原告周某某之子周某胜夫妻就开始居住、使用该房屋。1995年11月23日,原告周某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计房屋15间。1997年12月25日,原告周某某签署一份“关于房屋所有权议案”。“议案”记载,经父子商议,房产其中靠山4间归周某某所有,其余全部归周某胜所有,再无其他争端。“议案”签署后,周某胜向原告周某某支付了2000元。1999年,被告言某某的丈夫周某胜去世,房屋继续由被告言某某对外出租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镇X村菜园组的房屋(产权证号码:株洲市郊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株房私字No.x号),现有围墙靠东南方向上诉人周某某所有的4间房屋、以及相连的3间房屋共7间房屋归周某某所有,其他房屋归案外人周某所有。以周某某所有的7间房屋为界,东南方向归周某某所有,其他归案外人周某所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合计8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