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2010年2月2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唐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牛某学、会计牛某某等人,采取虚报冒领享受国家粮食补贴款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x.75元,其中王某某骗取x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牛某学、牛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国家在对唐河县X镇X村委享受国家粮食补贴耕地核查中,确定该村享受粮食补贴耕地面积为6542.1亩,比该村实有耕地多出202亩。因该补贴需由村委按每户实有耕地亩数造册,逐级上报审查后以存折形式对每户发放,身为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遂与村委副主任牛某学、会计牛某某、村干部牛××、赵××合谋,采取将多出的202亩耕地分解虚报到村组干部名下,待补贴款发放后再分别追回的方法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商定由王某某负责对虚报给本村X、12、X组人员69亩耕地补贴款的追回,牛某学负责对虚报给本村X、X组X亩耕地补贴款的追回,牛某某负责对虚报给本村X组X亩耕地补贴款的追回,牛××、赵××也各自负责20余亩虚报补贴款的追回。后因村组干部领款后据为己有不愿再交出,王某某等人即分别以其本人及家人的名义虚报耕地亩数,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据为己有。自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牛某学、牛某某等人共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x.75元,王某某非法占有x元。案发后王某某退出所获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牛某学、牛某某分别供述了与王某某等人合谋以虚报耕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以及证人胡××、曲××、刘××、牛××、赵××等人的证言,提取的虚报补贴名单和数额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格,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款的造册兑付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所获赃款x元,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