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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汉族,住杭州市××区。

被告李××,女,汉族,住上海市××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法定继承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一、现在被继承人祝××名下上海银行中的股权(股权证号0××3)7100股由原告李××继承所有。

二、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祝××名下的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产由被告李××继承所有,原告李××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李××办理该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4元x%收取,计人民币3,46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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