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
负责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高志毅,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09年6月11日公告拍卖小冀镇X村一联队原仓库院,原告知道此情况后,认为自己于1988年便购买了该院的土地及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另查明,案涉土地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基础在于认为拥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受到法律保护,因尚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另,案涉土地和房屋系一体的,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应随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解决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
上诉人白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原审经审理也查明侵权事实存在,但为回避矛盾将该案推给人民政府处理显属不当。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答辩称: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与土地享有权益。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白某某诉新乡县X街村一联队侵权,应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作为前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只有经过登记,才受法律保护,否则产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经有权机关登记,故原审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白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