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戈某,男,住(略)。
被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华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丘(某)地号上、于1987年获准建造的二层楼房中:东首底层1间房屋产权归原告华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华某、华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1元,减半收取2,075.5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