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XX弄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C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兵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