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媒介总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叁伍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叁伍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在本案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我公司未接到任何传票和法院通知,故我公司也未委托任何人作为代理人处理此事、参加庭审,也未向一审法院递交任何书面委托手续。一审法院在没有得到我公司提交的任何委托手续情况下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红都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红都公司于2006年8月8日就本案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叁伍公司住所地位于海淀区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原审法院审理。9月1日,叁伍公司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市场部职员赵妍在本案纠纷中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2007年6月7日,赵妍参加了原审法院组织的庭审,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叁伍公司、被上诉人红都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五千元(已履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由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当事人确认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某伟
代理审判员乔平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