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崇明县X镇人民政府计生干部。
被执行人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施某计划生育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某系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秦胜明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