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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某甲、韩某某、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少洁,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又名鲁某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贵周,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某甲、韩某某、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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