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少洁,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又名鲁某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贵周,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某甲、韩某某、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