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22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榜头镇X村欧厝欧某某家大厅,盗走吴某某的一块越南花梨木。第二天将该越南花木锯成两块,将其中的一块以1800元人民币销赃给林某某,另一块存放在其家中。案发后,已追回两块越南花梨木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两块越南花梨木价值人民币7280元。
2、2010年4月22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榜头镇X村欧厝陈某某工艺厂中盗走一根小叶紫檀木,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小叶紫檀木价值人民币4290元。
3、2010年4月23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榜头镇X村园艺路郑某某经营的承余堂店内,盗走一件越南梨木雕刻的“渔翁”像,一块小叶紫檀木以及一块越南花梨木。被告人黄某乙将“渔翁”像以2800元人民币销赃给他人,将一块小叶紫檀木以及一块越南花梨木放存在家中。案发后,追回一块小叶紫檀木,一块越南花梨木,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渔翁”像价值人民币7680元,小叶紫檀木价值人民币1080元,越南花梨木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10年4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榜头镇X村夏某某树之缘工艺店内,盗走二块酸枝木。其中一块酸枝木丢弃在树之缘工艺店后面田地里,另一块酸枝木存放在家中,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仙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吴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夏某某的陈某,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所盗的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乙退赔给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七千六百八十元。
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某秋
代理审判员陈某丽
人民陪审员苏清水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