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沅县人,株洲市某农药厂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