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织布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周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织布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纠纷,且本案标的数额为120万元,没有达到省高院及本院规定的受案数额范围,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已于2005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株洲市织布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被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株洲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胡舜铜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