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荀为华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