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冯某某,被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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