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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冯某某,被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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