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1月9日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21日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某、武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7)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柴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柴某、武某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0)南召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0)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2007)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柴某、武某不服,柴某以侦查人员捏造事实违法办案,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武某以认定其犯罪证据不确切、不充分,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徐建淮
审判员刘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