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欧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