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站长。
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退休干部,。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退休教师。
被告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干部。
本院2010年4月20日受理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雄、罗某丁、罗某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2009年4月20日双方所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已自行协商,同意该协议作废,该案不需要再行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承担。
审判员罗某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