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陆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与倪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倪某随倪某共同生活,陆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倪某年满18周岁止;该款于每月1日汇入倪某的帐户内;
三、在陆某名下的信诚四季红基金归陆某所有,陆某支付倪某基金、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万元(该款已结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均由陆某、倪某各半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晓华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郭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