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75年生。
被告朱xx,男,1968年生。
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1990年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一子,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朱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于1990年12月在空冢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x。婚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巩固,因家务琐事时常生气,现已分居生活,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体谅,但本案原告朱xx在诉讼中一直坚持离婚,被告朱xx不到庭应诉,双方长期分居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应准予双方离婚,儿子朱x随被告朱xx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原告朱xx应负担必需的抚养费用。财产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离婚。
婚生儿子朱x随被告朱xx生活,原告朱x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待朱x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郭智勇
审判员李国明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