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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租借的本区X路X路住处门口设摊位,将2张《亚洲另类趣味大全第二期》光盘以人民币14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另行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其摊位和住处内查获待售的《疯狂少妇》、《姐妹交际花》等光盘160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160张光盘及已卖出的2张光盘均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拍摄的赃物照片、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刘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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