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职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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