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3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2010年7月26日原告夏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吴某随原告夏某共同生活,被告吴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吴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吴某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被告吴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夏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某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