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李XX家盗窃现金500元。
2、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左XX家盗窃现金400元。
3、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李XX家盗窃现金1100元。
4、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曹XX家,盗窃现金300元。
5、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邢XX家盗窃现金1000元。
6、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石XX家盗窃现金4000元。
7、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济源市X镇X村侯XX家盗窃现金900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左XX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现金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追退,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