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XX,男,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