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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XX,男,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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