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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士开,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槐茂,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5.48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怡如

书记员费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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