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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上海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上海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30日,沈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董庶

代理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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